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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
索  引  号: 6107000040/2024-000035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0日 18:18
来       源: 工程科 发布机构: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容概述: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重要战备资金,对保障人防工程等战备设施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为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杜绝违规减免现象,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概念、性质、内容用途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全称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民用建筑项目中,按规定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修建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如果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费种类别:“人防易地建设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担负人民防空费用。”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投资建设主体的法定义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对按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设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陕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范围及标准

(一)汉中市属于国家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

(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禁止性规定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三部分第9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文件第三点第九条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三)《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的法规政策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是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行政收费主管机关)、财政部(行政收费主管机关)等制定相关规定的项目,目前主要有:

(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第五条第一款: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要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如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以及设置的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三部分组成。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精神,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第六条明确规定:“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十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745号)规定:“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减免政策的通知(陕人防发〔2020126)⠂ 

(一)城市及其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规定条件办理易地建设,征缴和减免易地建设费。2015421日以后的建设项目,办理易地建设、征缴易地建设费的同时要符合国家人防办2015103号文件的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易地建设审批中,要严格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合法合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和省上制定出台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易地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易地建设程序审批后,执行国家和省上的减免政策。

(三)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却不修建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6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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