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40/2024-000034 | 发布时间: | 2024年02月20日 18:16 |
来 源: | 工程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容概述: |
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