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null183648 | 发布时间: | 2021年01月13日 10:54 |
来 源: | 工程规划管理科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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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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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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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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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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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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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幢数 |
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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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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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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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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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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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加盖公章) |
注册建筑师 |
(加盖注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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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 |
(加盖注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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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号 |
建筑性质 |
层数 |
建筑面积(㎡) |
首层建筑面积(㎡) |
基础埋深 (m) |
地下室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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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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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内容如果填写不全,请增加附页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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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的原因 |
取得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评估文书。( ) 文书编号: 。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室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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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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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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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人防部门留存两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一份)
附表:
项目建筑面积数据表
楼 号 |
建筑性质 |
层数 |
地上建筑面积 |
住宅建筑面积 |
首层建筑 面积 |
基础埋深 |
地下室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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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下 |
商业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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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项内容如果填写不全,请增加附页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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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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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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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人防申请办理易地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办理人防易地建设必须符合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四个限制性条件。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易地建设条件 |
设计项目范围 |
提交技术材料清单 |
辅助判断方法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
涉及文物保护,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相应依据材料 |
除禁止或限制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外,可开发的地下空间优先建设防空地下室,不足部分方可易地建设 |
影响地下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安全的,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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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被禁止、限制开发,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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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地质条件限制,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地形限制 |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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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功能限制,如银行金库等保密场所、殡葬场所、专用停车楼或人工智能机械停车库等 |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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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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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出入口设置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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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穿越无法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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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护单元面积限制等因素造成单位造价极不经济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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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周边建筑物密集,施工困难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可组织专家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探 |
地下管道设施密集,无法迁移或者迁移成本过高,且未规划普通地下室的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地下官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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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或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显著且不经济合理的 |
未规划普通地下室(车库)或以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计算出的项目应建面积小于***平方米 |
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
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为依据、不得拆分项目 |
建设项目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依据
建设项目人防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严格对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 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中心城区)按照百分之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