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11月04日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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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办事效率,履行人防部门职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务大厅,联合办公,集中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人防行政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许可申请)时,均从政务大厅统一窗口收发,实行统进统出。
未设联合办公机构的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办公驻地设立由主要业务处(科)负责的对外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服务窗口应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为:《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格式文本范例;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内容、程序、条件和期限;服务窗口职责;监督举报电话;服务窗口地点、电话、网址、工作人员等。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收发文件手续,秘书处(科)负责协调管理和督办统一窗口服务工作。
第三条 窗口对外服务接待时间为每周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时,应提前1天对外公告。重点工程和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办理收发。
第四条 依照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受理的业务范围是:
(1)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设计文件的审核;
(2)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或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审批;
(3)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将申请文本及资料送入窗口,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项目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差错,且当场可以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申请事项属于人防部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陕西省××市(县)人防行政许可受理分类和报审资料内容》规定收案的要求,应录入电脑登记。资料填写错误时,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出具《补送资料通知单》,告知所需补送资料的全部内容,并承诺“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未经服务窗口统一收案登记的申请项目,业务处(科)室不得受理。重点工程及领导交办的急件,可由领导秘书或业务处(科)室送交窗口补录登记。
第六条 申请经登记确认、统一编收文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文件受理回执。回执应注明收案日期、编号、单位名称、查询电话、时间、办结日期等。
第七条 完成登记录入后的报审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人防业务类别和处(科)室职能分工,于当日下午4时前分发到主办业务处室,各处(科)室内勤人员负责本处案件的接收和转送。
第八条 业务处(室)在收到申请案件后,如发现案件类别与承办处(室)职能不符或关键资料不符要求时,应在当日内填写《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经处领导审定后(急件应随时)退回窗口,办理转退。
第九条 各业务处(科、室)因工作需要与案件申请人当面陈述办理事项及要求的,应持处(室)领导批准意见,交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预约,按约定时间在接待办公室会见。
第十条 申请被受理后,因故需补送资料时,应由主办业务处(室)填写《补送资料通知单》,交窗口工作人员发出。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未补送资料的,应作退案处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处(室)通知单到补送资料送达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各业务处(室)对办结的申请项目,应按行文格式要求成文,用印后交窗口登记发出。
第十二条 办理期限:指收件之日起至办结成文用印后交窗口登记发出日止,扣除法定节假日、补送资料时间及现场核实时间。经办业务处(科)需要其他处(科)会办的时间,以及拟办意见未获领导批准需要重拟的,一般应在办理期限内处理。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而确需延期办理的,应由主办业务处(室)填写《延期办理申请表》,并重新确定办理期限,经处(科)长审核、分管办领导批准后,提前2日通知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案件延期办理的时间及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依据收件受理回执存根发出结案通知并予登记;申请人遗失受理回执的,需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窗口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收案工作登记、统计和有关资料归档,定期向秘书处(科)汇报收结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