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审批报建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制定
汉中市结建人防工程报建申请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就 项目(项目代码: )申请同步建设人防工程,请予批复人防工程建设各项指标。
申请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书
为了有效夯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按照汉中市工程审批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1、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严格彻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务。
2、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勘察设计,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在施工报建时应按规定将勘察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汉中市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井与交付建设单位的文件一致。
3、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如有违反以上告知内容,人防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助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哲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严厉处罚,同时将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已知晓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知晓《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1、勘察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地质、地形及施工条件是否满足修建人防地下室出具勘察意见,对建设地块是否存在原有人防工程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勘察意见真实性负责;
2、设计部门应严格对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落实应建必建、应建尽建原则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强制标准负责;
3、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人防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4、上传“汉中市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的勘察文件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交付建设单位的完全一致,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强制标准等技术规范,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
5、如有违反本告知承诺书的行为,承诺人愿立即整改,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意将违法处罚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勘察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说明:
(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原有人防工程)
设计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在空白处加盖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印章 )
附表1: 项目报建数据表
建设单位 |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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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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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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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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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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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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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幢数 |
幢 |
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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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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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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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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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号 |
建筑性质 |
层数 |
地上建筑面积 |
住宅建筑面积 |
首层建筑 面积 |
基础埋深 |
地下室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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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下 |
商业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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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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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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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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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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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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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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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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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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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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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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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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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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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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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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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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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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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内容如果填写不全,请增加附页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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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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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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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人防 |
设防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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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区域 对应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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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应对填报的建设项目报建数据真实性负责并签章确认)
附件1: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坚持应建必建、应建尽建原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附件2: 建设项目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依据
建设项目人防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严格对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 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中心城区)按照百分之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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