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的规定,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建筑项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却不修建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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