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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索  引  号: 6107000040/2022-0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汉中市人防办 来       源: 汉中市人防办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8日 10:49
内容概述:

第一条为提高人防行政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案审委由办党组成员和综合科长、工程科长、指通科长共同组成,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本办综合科。办党组书记、市人防办主任为案审委主任,分管工程、执法的副主任为案审委副主任。案审委审查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条案审委评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评议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

第四条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案审委的案件审查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案审委审查范围: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3.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4.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7.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8.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对拟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进行整理。对需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会前3天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等;

3.案件调查报告书;

4.行政处罚告知书;

5.听证会报告书;

6.送达回执;

7.拟处理建议;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2.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4.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7.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案审委会议审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2.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3.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4.案审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5.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6.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结束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案审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案审委对案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确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机构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具备审议条件后,重新提交案审委讨论;

5.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案件承办机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作出决定;重大案件,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会议记录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用专门记录本如实记录,并做好《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案审委办公室责成综合科行文。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后,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转入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案审委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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