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40/2021-00028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人防办 | 来 源: | 陕西省人防办 |
有 效 性: | 发文时间: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9月30日 10:22 | |
内容概述: |
陕西省人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人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人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人防市场主体的资格、资质、设备、设施、质量、标准、服务及易地建设等监管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规定网站上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
除特殊重点项目外,原则上所有人防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三条 人防抽查事项在陕西省权责清单发布平台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在建人防工程监管、已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易地建设审批监管、防护设备厂及人防检测机构监管、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监管,共5类随机抽查事项。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抽查对象名录库及监管范围,做到省、市、县三级人防部门“双随机”抽查范围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各级人防部门要以陕西省人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平台为依托,开展人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同时,依托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积极参加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在年初制定当年的“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上级人防部门备案,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监管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形成以“双随机”抽查为常态的监管新格局。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摇号过程必须接受监督,摇号产生的结果由不少于3人的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通知到各相关执法人员,摇号结果要存档备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属于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其全过程应纳入“全省人防执法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监管,检查时要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要按规定及时上传。
第九条 “双随机”检查组成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在抽查工作的全过程中,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在公开前,相关参与人员要严格保密,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检查细则、标准等进行抽查;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须同时摇号确定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协助调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小组不能处理的须及时汇报,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进行“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依法检查、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由执法人员自行登录全省人防“双随机、一公开”摇号监管平台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组应在5—7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结果,并提交书面的可用于公示的抽查报告。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按规定在各自的人防门户网站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省、市、县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人防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人防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立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名录库时,应根据人防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和实际,分别组建人防行政执法、人防工程、人防信息保障、财务管理等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相关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照本部门的随机抽查项目清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信息采集录入要注意商业秘密和隐私的保护,必要时可用代码入库,并做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建立除纳入政府抽查事项清单目录以外的其他人防检查事项清单时,应说明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检查事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和抽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类市场主体,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5%、不高于50%;随机抽查频次1年内不少于1次、不超过5次。
第二十一条 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人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立案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原文链接:http://rfb.shaanxi.gov.cn/show/2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