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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人防结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暨《汉中市人防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0-06-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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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防办、行政审批局,办内设各科室,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提升行政效能,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规范人防建设审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汉中市人防工程结建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和《汉中市人防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3月26日办党组会议审定,并报市司法局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汉中市人防工程结建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汉中市人防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521


附件1:

 

汉中市人防工程结建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汉中市人防工程结建审批管理工作,本着依法、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暂行办法中结建审批包括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拆除人防工程、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改造结建人防工程的审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特殊建(构)筑物以及其它简易建设项目农业建筑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内所有结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辖区内结建人防工程审批遵照“区域管辖+规划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防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审批中,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行政相对集中审批等工作要求,人防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行业指导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汉中中心城区按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城市设防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级城市(含县城)为其他类城市,参照三类重点城市设防标准执行。

  “结建人防工程原则应做到平战结合、同步配建,落实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要求。

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划、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内防空地下室应相对集中建设其中,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统一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应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标准建设”的要求。严禁建设单位对已审批人防工程建设反复承诺,禁止拖建、缓建。

第七条 进行人防行政审批的报建项目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并依法追究建设方的责任。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审核标准

(一)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含县级城市(县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其总平面规划建筑情形核算结建面积。

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3%修建,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对上款中基础埋深认定做以下界定:

计算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时,通常情况下埋深应从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起算至基础底面;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的多(单)层民用建筑,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限制不能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地上规划总平建筑面积在规定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行政审批机关核实同意后才能办理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其中项目地上规划总平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下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项目、1000m2以下住宅类民用建筑项目、村民自建房和临时建筑,依照程序按免征免建情形予以办理。

新建建筑用地范围内涉及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补建:

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积和等级要求补建;

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六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

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六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

4.拆除后补建人防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新建人防的报建要求,由人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经审核认定,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或无法提供补建规划、用地资料的,可以申请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5.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权限依据行政审批授权委托执行。

第九条 兼顾人防工程功能及防护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依法兼顾人防防护要求,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PPP模式等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点位上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相应规划的类别、等级和面积建设人防工程;

(二)项目不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点位上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按以下要求兼顾人防防护功能:

1.兼顾人防工程等级不低于6级。

2.兼顾人防工程面积,地下建筑为一层,按地下建筑面积30%兼顾人防工程;地下建筑为二层以上(含二层)至少按基底面积兼顾人防工程。

3.考虑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功能及建设单位成本等因素,当地下建筑为一层时,地下空间应至少兼顾一个六级人员临时掩蔽所,其余可适当兼顾人防物资库;当地下建筑为二层时,基底层应全部设计为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 

4.每个防护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次要出入口应安装防护密闭门,其他口部可采取构件封堵,封堵构件临战安装到位。

5.地下过街通道、交通干道、隧道工程在规划阶段应按照兼顾人防防护要求考虑,有条件的应与周围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之间设计连通口。

(三)兼顾人防工程的设计应严格遵照《陕西省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61/T 1229—2019)。

 第十条 结建人防工程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面积);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站、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6级和6B级。同一项目内审批既有6级,也有6B级的,原则上统一按6级等面积建设。

第十二条 符合改造条件的结建人防工程应向人防工程审批部门填报《人防工程平时改造审核表》,并递交工程改造方案与工程改造施工图。人防工程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拆除报废条件的工程应填报《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核表》;如在原址重新补建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工程,应在结建工程报建总平面图时办理工程拆除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时限:应符合行政相对集中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的时限要求,修改、补正资料和方案调整的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人防结建审批工作各审批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

此前各县(区)在执行中与该暂行规定精神不相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调整,并与该暂行规定保持一致。

 

该暂行规定有效期为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附件2:

 

汉中市人防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汉中市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工作,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现行审批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应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征收决定事项。即按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要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机关核实同意;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特殊建(构)筑物以及其它简易建设项目农业建筑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范围,辖区内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事项遵照“区域管辖+规划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审批中,严格执行放管服改革、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求,人防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行业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规划建设,不得易地建设。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经建设单位申请,规定的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其他因特殊情形等需要易地建设的。

第五条 申请易地建设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

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

(二)技术说明资料

1.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相关单位应提交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

2.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的,相关单位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

3.建筑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的,应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证明说明

第六条 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生成阶段,同步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民防空行政审批部门在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行政许可。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应符合《关于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5〕103号)之有关规定。

(二)经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机关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住建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收费标准为:
       1.中心城区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2.中心城区外其他县(区)为其他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以上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6级60%收取。

(三)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追缴易地建设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上内容如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 易地建设费优惠减免政策

易地建设费优惠减免应符合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居民住房项目,减半收取;

(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用。

(二)各级纪委(监委)、检察院、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九条 县(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工作。各审批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难以把握或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行。此前各县(区)在执行中与该暂行规定精神不相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调整,并与该暂行规定保持一致。

该暂行规定有效期为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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