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退出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来       源:
有  效  性: 发文时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01日 00:00
内容概述:

  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人防办公室、各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质量检测机构:

  现将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转发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理职责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的规定开展人防

  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省人防办实施备案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评审时,省人防办派出观察员参加,为资质认定部门提供

  技术支撑。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所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防部门对所辖

  区人防工程检测从业行为监督。

  二、资质要求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经省人防办备案后,可在本省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需求的防护设备检测业

  务。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

  求》进行补充评审认定,2018630日前未通过认定的,不得承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未取得人防防护设备资质认定的,不得承揽人防工

  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三、监督检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自行对本省区域内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必要时进行联合检

  查。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防护设备检测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人防工程所在地的人防部门,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监督检查。未经质资认定的检测机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的,人防工程不予备

  案。

  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省人防办联系人:吴普学     电话:029-62205036

  省质监局联系人:杨       电话:029-87294737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28  

  下载地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版权所有: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Copyright 2008-2010
地址:汉中市太白路人防大厦  网站地图
邮编:723000  联系电话:0916-2226555
陕ICP备14003207号-2  汉中网安:61230001  网站标识码:6107000040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17号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